于守花诉单子灵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384号
原告:于守生,农,住敦化市组。
被告单某甲君(军),48岁,住敦化市。
被告单某乙云,52岁,住敦化市。
被告单某丙灵,46岁,住敦化市。
被告单某丁明,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于某某花诉被单某甲君(军)单某乙云单某丙灵单某丁明赡养纠纷一案,原于某某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于某某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