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诉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116号

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森。

被告:万玉,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物业)与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康物业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华康物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春森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