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春诉张秋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456号

原告杨胜男,1965年10月19日出族,个,现住敦化市组。

被告张秋友,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春诉被告张秋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胜春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胜春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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