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辉诉张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752号

原告:苏春辉,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林,现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春辉诉被告张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春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春辉撤回对张庆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春辉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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