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明福与封淑华、张广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3089号
原告梁明福,男,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封淑华,女,约50岁,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梨树县。
被告张广庆,男,约60岁,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福诉被告封淑华、张广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明福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明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明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明福负担。
审判员 陈明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