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与龙马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2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02民初1001号

(2016)吉0302民初1001号之一

原告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

被告龙马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诉被告龙马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撤回对被告龙马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629元,由原告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负担。

审 判 长  吕志成

审 判 员  王俊杰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支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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