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福与何文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2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442号

原告赵德福,男,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何文岐,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福与被告何文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福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德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德福负担50元,退回原告赵德福50元。

审判长  赵宝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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