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书梅诉张学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24民初1462号
原告:吕书梅,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柳河县孤山子镇本街。
被告:张学君,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时家店乡唐大院村。
(吕书梅与张学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书梅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书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吕书梅负担。
审判员 慕立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