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书梅诉张学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21

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24民初1462号

原告:吕书梅,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柳河县孤山子镇本街。

被告:张学君,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时家店乡唐大院村。

(吕书梅与张学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书梅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书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吕书梅负担。

审判员  慕立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