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磊诉被告张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21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22民初980号

原告:石磊,女,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东道村五组。

法定代理人:石月,女,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东道村五组。

被告:张明,男,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东道村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张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巡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呼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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