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孟与四平申远汽车,招行广州机场路支行,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21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02民初348号

原告陈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于洋,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明,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民会,董事长。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红嘴经济开发区创业路2088号。

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打越晋,董事长。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8号。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

负责人:吴伟明,经理。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5号鹏景大厦408.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孟诉被告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孟撤回对被告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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