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吉军与张海军吉林龙德种业任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421民初359号
原告童吉军,干部,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张海军。
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王府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韦凤,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童吉军与被告张海军、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任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军、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被告任韦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童吉军诉称,2011年11月,被告张海军因购买玉米种子需用资金向我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我们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2012年11月,被告张海军偿还我利息人民币30,000.00元,后被告任韦凤又偿还我利息款人民币10,000.00元,张海军又给付了我价值15,000.00元的种子。因该款是向他人所借,其余利息款均是我自己垫付的,所以到2014年,我们双方经过结算,被告给我出具了二份借款协议,被告共欠我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08,810.00元。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任韦凤为被告张海军的借款提供担保。现要求被告张海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08,810.00元,要求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任韦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张海军、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任韦凤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张海军经营种子,因缺少资金,通过被告任韦凤介绍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到2014年,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张海军给原告出具二份借款凭证,合计借款总额为人民币408,810.00元,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任韦凤自愿为被告张海军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人处签名盖章。在此期间,被告张海军偿还了借款利息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任韦凤偿还了借款利息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张海军又用种子抵顶了借款利息人民币15,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海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08,810.00元,要求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任韦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款协议二份,证明被告张海军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08,810.00元及该借款由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任韦凤担保的事实,原告对此证无异议。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任韦凤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法庭宣读了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原告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海军因经营种子需用资金,向原告童吉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事实清楚。因被告张海军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到2015年,双方经过结算,双方签订了二份借款协议,被告张海军共向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08,810.00元,该二份借款协议,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但因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超出了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且其中有计算复利的部分。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超出的部分利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给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对原告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给付的利息人民币55,00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任韦凤自愿为被告张海军的借款提供担保,且在担保期限内,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童吉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被告已给付的利息款人民币55,000.00元,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任韦凤对被告张海军偿还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4.00元及公告费600.00元,共计人民币8,584.00元(原告已垫付4,592.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吉
审 判 员 尹宝明
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