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轩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16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2民初1388号

  (2016)吉0202民初1388号

原告:马子轩,男,2008年4月30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理人:陈岩,女,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付玉,女,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马子轩诉被告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子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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