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1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606号

原告:邬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邬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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