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1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053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禹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 ,由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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