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1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96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 ,由王某某承担150.00元。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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