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成诉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10-05 05:17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

(2016)吉0202民初1372号

  (2016)吉0202民初1372号

原告:王嘉成,男,2008年4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理人:甄宇,女,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付玉,女,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王嘉成诉被告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邰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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