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会与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1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张学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开宇,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会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85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学会,被上诉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开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852、863号民事判决;

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张学会。

审 判 长  高忠华

审 判 员  毕雪松

代理审判员  佟 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丹

(此件共2页,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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