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波诉张润忠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0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1236号

原告:于某某,男,住珲春市。

被告:张某,女,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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