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晓刚诉李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776号

原告:母晓刚,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李国章,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晓刚诉被告李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晓刚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母晓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晓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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