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蛟流河乡人民政府与张某某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1

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洮福民初字第00697号

(2015)洮福民初字第697 号

原告洮南市蛟流河乡人民政府。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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