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方文与李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884号

原告鞠方文,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李宝香,60岁,住所地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方文与被告李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十四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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