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华与孙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559号

原告张晓华,住所地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强,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孙宝刚,34岁,住所地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与被告孙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华委托代理人王强撤回对孙宝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 (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欣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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