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传德与栗田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061号

原告连传德,住东丰县。

被告栗田杰,42岁,住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传德与被告栗田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传德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传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永吉

审 判 员  尹宝明

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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