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东与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911号

原告:王成东。

被告:刘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东与被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东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宋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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