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素霞与陈桂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945号

原告廖素霞,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陈桂英,52岁,住所地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素霞与被告陈桂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桂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素霞撤回对陈桂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吉

审 判 员  尹宝明

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欣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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