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忠有与孟令霞、崔凤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561号

原告沈忠有。

被告孟令霞。

被告崔凤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有与被告孟令霞、崔凤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忠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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