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希亮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刘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82民初1132号

原告:牛希亮,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

被告:刘海涛,其他信息不详。

牛希亮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刘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牛希亮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希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免收),由原告牛希亮负担。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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