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凤海与徐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940号

原告姚凤海。

被告徐广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海与被告徐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凤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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