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锋与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邹亚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2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492号

原告:韩锋,男,现住吉林省。

被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邹亚君,男,户籍所在地辽源市,现暂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韩峰、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亚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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