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立峰与刘雅光、王留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5 05:22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119号

原告:程立峰,男,住辽源市。

被告:刘雅光,女,住辽源市。

被告:王留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立峰诉被告刘雅光、王留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立峰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立峰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立峰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仁国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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