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3 22:23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2刑初24号

被告人李俊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吉028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5页中倒数第2行的“6月20日止”更正为“6月19日止”。

审 判 长  侯德顺

代理审判员  李秋颖

人民陪审员  杨照清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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