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延刑初字第837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佟秀燕,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无固定住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30日被取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秀燕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京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秀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佟秀燕在延吉市河南街某麻将厅内,以找人能给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手续费为借口,骗取贾树丽、赵秀香、赵秀美等人的人民币共计40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佟秀燕于2015年9月9日在敦化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佟秀燕退回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佟秀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佟秀燕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贾树丽、赵秀香、赵秀美的陈述,证人朱德俊的证言,身份证明,抓破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秀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佟秀燕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佟秀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佟秀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