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3 22:32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56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3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睿、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约微信网友马某某(别名“马某”)见面,后在公主岭市河南街某某旅馆1号房间住宿时,窃走马某某手机两部、黄金耳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25元。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及耳环价值人民币2 565元。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约微信网友马某某(别名“马某”)见面,后在公主岭市河南街雅阁旅馆1号房间住宿时,窃走马某某手机两部、黄金耳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25元。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及耳环价值人民币2 565元。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熊某某、宋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旅店同住人员信息查询,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价格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有坦白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亚亮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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