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回某某寻衅滋事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文 /
2016-07-13 22:3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某某:

你因孟某某、回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公初字第5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四刑终字第183、18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定性错误、量刑过轻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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