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强等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3 22:51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桦刑初字第341-1号

被告人谢志强、王明超、徐金豹、刘立忠诈骗、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桦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将原判决书第10页上数第5行中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 640元”更正为“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审 判 长  侯德顺

审 判 员  罗晓波

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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