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3 22:51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桦刑初字第34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吉林省桦甸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公刑诉【2014】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云峰、王文刚、郭某某、王建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郭某某在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告人郭某某的审理。

审 判 长  侯德顺

审 判 员  王家起

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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