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爽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3 23:0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70号

罪犯姜爽,男,1969年1月21日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沈家村,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榆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1年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6年被本院减刑1年6个月。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案件再审,刑期发生变动为由,向我院提出对罪犯姜爽重新作出裁定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爽在服刑期间被减刑后,案件再审理后,原判刑期发生变化。

本院认为,罪犯姜爽在服刑期间,因案件审理后,原判刑期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应对姜爽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爽减去有期徒刑2年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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