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3 23:05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686号

罪犯李新,男,1977年2月28日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作出(2001)吉刑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新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将李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6月将李新的刑罚减为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2月、2010年8月、2013年9月将李新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6个月、2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2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新减去有期徒刑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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