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立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3 23:0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52号

罪犯刘立军,男,1972年9月26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长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立军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3000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2年12月、2015年6月为刘立军减刑1年6个月、1年3个月、1年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立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立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立军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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