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3 23:0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65号

罪犯李勇,男,1979年3月17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2001)松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将李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2009年8月、2011年8月、2013年12月将李勇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7个月、1年6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勇减去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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