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永升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3 23:0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67号

罪犯刘永升,男,1965年10月23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2000)通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永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将刘永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6月将刘永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8月、2011年4月、2013年4月、2015年6月将刘永升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9个月、 1年9个月、1年3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永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升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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