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力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3 23:1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724号

罪犯刘力刚,男,1975年8月26日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6日作出(2008)通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力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将刘力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1月将刘力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执行机关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力刚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力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力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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