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信减刑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61号
罪犯徐德信,男,1954年1月4日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吉高法刑经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德信犯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和罚金2千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将徐徳信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8月、2010年8月、2013年4月将徐德信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4个月、1年5个月、1年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德信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因 病,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德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德信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张晓军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