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国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3 23:2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933号

罪犯姜国忠,男,1971年5月11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2005)松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国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8年8月、2010年12月、2012年12月、2014年9月将姜国忠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1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国忠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国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万4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国忠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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