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3 23:43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4刑初46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女,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6)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炳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武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8,000.00元(以下币种同),后提高额度至30,000.00元。被告人武某办理信用卡后将卡交给其前男友李某某持有并使用。李某某自2013年5月16日开始透支该卡,截止2015年9月24日,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为47,083.78。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缴后已超过三个月,其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于2016年1月7日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武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8,000.00元(以下币种同),后提高额度至30,000.00元。被告人武某办理信用卡后将卡交给其前男友李某某持有并使用。李某某自2013年5月16日开始透支该卡,截止2015年9月24日,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为47,083.78。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缴后已超过三个月,其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于2016年1月7日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银行电话催收记录及对账单,银行提供的开卡资料,还款小票,证人王某某、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武某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办理银行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姜 辉

人民陪审员  孙 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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