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4刑初46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女,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6)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炳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武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8,000.00元(以下币种同),后提高额度至30,000.00元。被告人武某办理信用卡后将卡交给其前男友李某某持有并使用。李某某自2013年5月16日开始透支该卡,截止2015年9月24日,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为47,083.78。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缴后已超过三个月,其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于2016年1月7日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武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8,000.00元(以下币种同),后提高额度至30,000.00元。被告人武某办理信用卡后将卡交给其前男友李某某持有并使用。李某某自2013年5月16日开始透支该卡,截止2015年9月24日,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为47,083.78。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缴后已超过三个月,其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于2016年1月7日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银行电话催收记录及对账单,银行提供的开卡资料,还款小票,证人王某某、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武某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办理银行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姜 辉
人民陪审员 孙 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