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学辉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38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学辉,男,1964年6月1日出生,吉林市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2)第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辉犯放火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邴复新、代理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学辉与徐某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相识后,共同居住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张家村二组的徐某某家中。2011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张学辉因琐事将徐某某殴打,当徐某某离开家后,被告人张学辉将大约4公斤的散装白酒分别洒在冰柜底座的硬质泡沫板及房屋地面上,尔后用打火机点燃,致使徐某某家房屋起火。当邻居为防止火势扩大前来救火时,被告人张学辉殴打并阻止前来救火的邻居,后被群众制服。半个小时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将火扑灭。经现场勘查,徐某某家中的电视、豆浆机、玻璃等物品被烧毁,屋内墙体被熏黑。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62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张学辉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学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学辉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学辉与徐某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相识后,共同居住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张家村二组的徐某某家中。2011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张学辉因琐事将徐某某殴打,当徐某某离开家后,被告人张学辉将大约4公斤的散装白酒分别洒在冰柜底座的硬质泡沫板及房屋地面上,尔后用打火机点燃,致使徐某某家房屋起火。当邻居为防止火势扩大前来救火时,被告人张学辉殴打并阻止前来救火的邻居,后被群众制服。半个小时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将火扑灭。经现场勘查,徐某某家中的电视、豆浆机、玻璃等物品被烧毁,屋内墙体被熏黑。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62元。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意见: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载明涉案物品的价值。
2、破案经过,载明案件的破获过程。
3、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4、勘验检查笔录,载明现场勘查情况。
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今天(2011年12月6日)下午3点多钟我们吃晚饭,张学辉从3点多钟喝到5点多,喝了能有半斤60度白酒,喝完以后他让我帮他找围脖,我没找着,他就生气了,就朝着右侧脸上打了我两个嘴巴子,然后他从他干活的箱子里拿出一个刨锛和一把斧子就朝冰柜、洗衣机、电饭锅一些家用电器砸过去,把家里的家用电器都砸坏了,然后就拿斧子追我要砍我,还说要整死我。我就跑出去求救,走到院子门口的时候我看见我家门被划上了,这时候我就跑到林刚家小卖店喊人救火,周围邻居就赶过来帮我救火,张学辉一手拿着刨锛,一手拿着斧子,不让邻居进屋救火,刘老四上前拽他,他拿斧子要砍了刘老四(刘某),后来刘老四把他拽出屋。刚出门口时,同村的一个男子拎着水桶要进屋救火,张学辉上去就是一拳打在这个男子前胸部位了。大伙都上来将张学辉制服了,然后大伙就帮着救火,有拎水桶的,还有接水管灭火的,大约半个小时,在邻居的帮助下把火灭了。我让我家亲属李华山报的警。后来民警就过来了。
一台洗衣机烧没了,什么牌子的不记得了,今年10月份在双吉花六百元钱买的,还有一台冰柜和一台电视烧坏了,冰柜花一千四百元、电视花了两千多,都是什么牌子的我不记得了。还有一个豆浆机和一个电饭锅、一个暖水瓶一共花五千多,都是在双吉买的,洗衣机和冰柜是张学辉花钱买的,其他东西都是我买的。房子里面都熏黑了,所有窗户玻璃都被火烤裂了,具体损失多少我也不清楚。
6、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6日18时30分左右,当时我在张家村二组林玉刚家超市聊天,这时,老徐太太跑了进来喊,快点,快点,救火。大家问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救火,老徐太太说,我家的那个人把我给揍了,并且把冰箱点着了,现在着火了,赶快去救火。我们一听这事,就赶紧跑出去救火。来到老徐太太家门前时,看见她家平房起火了,全是黑烟,我刚要往里进,老张头左手拿着斧子,右手拿着锤子站在门口说,你们谁进来我就整死你。我转身就出来了,同村的刘某就冲了进去。也就十多秒钟,刘某双手抓着老张头双手出来了。走到门外时,我就向屋里冲要救火,老张头挣脱开右手,上来就是一拳,打在我左前胸部位。大家上来将老张头拽住将其制服后,我拎着桶向屋内泼水救火,大家也开始救火,不一会火就灭了,后来老徐太太和亲属李华山就打电话报警了。
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6日18时30分左右,当时我在张家村二组林玉刚家超市聊天,突然,老徐太太跑了进来大喊,快点,救火。大家就问是怎么回事,老徐太太说,我家的那个人把我给揍了,并且把冰箱点着了,现在着火了,赶快去救火。我们一听这事,就赶紧跑出去救火。来到老徐太太家门前时,看见她家平房起火了,全是黑烟,邻居林某某刚要往里进,老张头左手拿着斧子,右手拿着锤子站在门口说,你们谁进来我就整死你。林某某转身就出来了,我为了救火就冲了进去。我对老张头说你想死呀。他说,你出去,谁也不好使。并且拿斧子要砍我,我上去用右手抓住他拿斧子的左手,他左手一松,斧子掉了下来,将我右手腕处的羽绒服划坏了,我又用左手抓他拿锤子的右手,他右手一松,锤子又掉了下来,锤头打在我的嘴唇上,我拽着老张头出屋,走到门外时,林某某就向屋里冲要救火,老张头挣脱开右手,上去就是一拳,打在林某某左前胸部位。大家上来将老张头拽住将其制服后,大家开始救火,不一会火就灭了,后来老徐太太和亲属李华山就打电话报警了。
8、被告人张学辉供述,2011年12月6日下午的时候我和徐某某一起在她家屋内吃的饭,徐某某先吃完的,坐在炕上摆小牌。我坐在炕沿上离她不远,从下午3点多一直吃到下午5点多钟,吃饭的时候我喝酒了,喝了大约6两多酒。吃饭过程中和饭后徐某某总跟我提钱的事,以前我给过她钱。现在她还想要我打场的钱,我就不高兴了,她还在那边磨叽,我上去就打了她两耳光,她下地就往外跑。我当时就生气了,从洗衣机后面拿出了斧子和羊角锤,就开始砸我买的家电,其实就把冰柜给砸了。就用手中的斧子和锤子把冰柜一顿砸,我还不解气,就把冰柜从炕上给掀了下去,我上去又一顿砸。之后我还是觉得不解恨,我就把冰柜的底座给踹坏了,接着从洗衣机旁边拿出我喝的酒(5公斤装的白色塑料桶)把里面剩下的就一部分浇冰柜底座上,一部分浇在冰柜的面上,剩下的全部让我泼在地上了,之后我从炕上拿起一个深褐色的打火机打着火就点冰柜的底座,火一下就起来了,我就把打火机扔到火堆里了。接着我就拿着斧子和锤子去外屋蹲着了。不一会就有人来救火了,我就拿着斧子和锤子胡乱的轮,不让他们救火。后来酒劲上来了,我手里的父子和锤子是怎么让人夺下去的和后来的事就记不清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学辉放火的作案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张学辉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辉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学辉在在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学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代理审判员 肖 鹤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