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308号
罪犯崔勇,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68-11-39号人,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第74号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勇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吉刑一核字第第105号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勇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1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崔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勇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代理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