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伟旗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0:0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终16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伟旗,绰号庞虎子,男,1997年12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汉,吉林鹏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年近亲属伞丽华,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榆树市环城乡封堆村9组,系上诉人庞伟旗之母。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伟旗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庞伟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庞伟旗及其辩护人陈汉,成年近亲属伞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常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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