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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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二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善在(PARK SUNJAE,护照号码:M73772185,大韩民国国籍),男,1980年6月27日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B1-6栋1单元301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鑫,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正根(SONG JUNG-GEUN,护照号码:M31007044,大韩民国国籍),男,1980年9月13日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A2-6栋5单元409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永宽(SONG YOUNGKWAN,护照号码:M85329108,大韩民国国籍),男,1988年10月2日生,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B1-6栋1单元301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全孝成(JUN HYOSUNG,护照号码:M15479037,大韩民国国籍),男,1988年6月3日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B1-6栋1单元301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梅,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倪子钧,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泰炯(LEE TAEHYUNG,护照号码:M18747973,大韩民国国籍),男,1980年5月5日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B1-6栋1单元301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仪哲(YOON EUICHEOL,护照号码:M30585899,大韩民国国籍),男,1980年8月24日生,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C2-6栋2单元704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炳叶(SHIN BYEONGYEOP,护照号码:M82666657,大韩民国国籍),男,1980年12月4日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A2-6栋5单元409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闵真映(MIN JINYOUNG,护照号码:M50010803,大韩民国国籍),男,1988年5月27日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A2-6栋5单元409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朴英雄(PARK YEONGUNG,护照号码:M00134152,大韩民国国籍),男,1989年1月2日生,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A2-6栋5单元409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旭柱(SONG WOOKJU,护照号码:M89825231,大韩民国国籍),男,1991年10月8日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A2-6栋5单元409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翻译人员李美英,长春市华澳翻译有限公司翻译。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吉长检刑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善在、宋正根、宋永宽、全孝成、李泰炯、尹仪哲、申炳叶、闵真映、朴英雄、宋旭柱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思宇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翻译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朴善在、宋正根、宋永宽、全孝成、李泰炯、尹仪哲、申炳叶、闵真映、朴英雄、宋旭柱受雇于韩国人金京男(音译),在金京男安排下,由朴善在组织上述被告人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为其操纵赌博网站(网站域名:www.con.com、www.ce-jor.com、www.he-jor.com;后台管理网站域名:www.whadm.puzzko2.com、www.conadm.rytt35.com)。

朴善在等人租住长春市高新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B1-6栋1单元301室与A2-6栋5单元409室,操作电脑在互联网上为上述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添加体育赛事、设定赛事赔率、投放广告信息,并接受韩国公民投注。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间,累计接受投注韩元34 871 168 000元,折合人民币192 175 006.85元,注册参赌人员总计为1803人。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金青日、玄玉金、李圣花、马春梅证言、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被告人及被告人朴善在、全孝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的参赌人数和赌资数额不准确,赌博网站中有虚拟的参赌人员账号,与实际参赌人员账号没有区分并虚拟投注,应当扣除相应的人数和数额。

被告人朴善在及辩护人认为,朴善在只是做了网站录入员的工作,目的只是挣工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不是起主要作用。朴善在不是各被告人在中国的组织者和负责人,不应对赌博团伙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朴善在的行为虽然发生在中国,但是犯罪结果发生在韩国,此案对中国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对朴善在独立适用驱逐出境。

被告人全孝成的辩护人认为,全孝成系受雇于韩国人金京南来到中国开设赌场,属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赌博网站本身不对中国公民开放,没有中国公民参与赌博,此案对中国社会危害性有限,建议对全孝成独立适用驱逐出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朴善在、宋正根、宋永宽、全孝成、李泰炯、尹仪哲、申炳叶、闵真映、朴英雄、宋旭柱受雇于韩国人金京男(音译),在金京男安排下,由朴善在组织上述各被告人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为其操纵赌博网站(网站域名:www.con.com、www.ce-jor.com、www.he-jor.com;后台管理网站域名:www.whadm.puzzko2.com、www.conadm.rytt35.com),担任代理。

被告人朴善在、宋正根等人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B1-6栋1单元301室与A2-6栋5单元409室,通过操作电脑在互联网上为上述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添加体育赛事、设定赛事赔率、投放广告信息,并接受韩国公民投注。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间,累计接受投注韩元34 871 168 000元,折合人民币192 175 006.85元,注册参赌人员总计为1803人。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下旬,长春市国家安全局向长春市公安局通报韩国人朴善在等人租住的我市高新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开设赌博网站www.condam.rytt35.com、www.whadm.puxxko2.com组织网络赌博活动,为韩国参赌对象提供服务案件。2014年12月1日,长春市公安局与长春市国家安全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2014年12月3日9时,在专案组统一指挥下,先后将实施网络赌博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朴善在、宋永宽、闵真映、朴英雄、宋旭柱、尹仪哲、李泰炯、宋正根、申炳叶等9人在长春市保利罗兰香谷小区B1-61单元301室、A2-6栋5单元409室抓获。2014年12月9日在长春龙嘉机场将刚刚从韩国回长春的全孝成抓获。

2.护照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2月3日,长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B1-6栋1单元301室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朴善在等人作案用电脑、手机、银行卡、护照、U盘、U盾、打印机、密保卡等物品以及人民币108 000元。

4.房屋租赁合同、收据、租赁定金协议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业务登记单证实,2013年12月30日,朴善在等人通过金青日代理,以石福顺名义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B1-61单元301室并办理宽带业务。2014年2月15日,朴善在等人通过金青日代理,以玄玉金名义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A2-6-5-409室并办理宽带业务。

5.出入境记录证实,朴善在等10名韩国籍被告人自2011年至2014年间,频繁通过长春龙嘉机场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6.电脑截图、《关于截图材料的说明》证实,(1)用于网络赌博的韩国的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和密码。(2)从作案现场查获的网银U盾,由朴善在、朴英雄和宋旭柱签名确认。(3)用于开设赌场的银行余额的截图。(4)申炳叶作案使用的电脑记录截图,www.conadm.rytt35.com网站的会员资料。其中由申炳叶签名书写的内容,翻译成中文的意思是“以上共十四页内容是存入我们电脑里的记录。”(5)宋永宽对作案地点和作案电脑、内容进行指认的图片。其中由其签名书写的内容,翻译成中文的意思是“这是我在长春高新区保利罗兰香谷B6栋1门301室,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电子截图证据”、“详细内容在1-10页照片”。(6)宋正根作案使用的电脑资料的截图,其中由其签名书写的内容,翻译成中文的意思是“1至12页是我组织网络赌博犯罪相关电子证据截图。”(7)朴善在指认的证据材料。其中有用于网络赌博的韩国的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和密码;作案电脑的照片; www.conadm.rytt35.com网站从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的数据统计,每一列的统计内容分别是“充值的金额、转换的金额、剩余的金额、新加入的、投注的次数、投注的金额、中奖的金额、未中奖的手续费、投注的损益金额”,在第61页进行了汇总,结果是:充值的金额为“24982315000”,转换的金额为“21890348019”,剩余的金额为“3091966981”,新加入的为“761”,投注次数为“115543”,投注的金额为 “60546198121”,中奖的金额为“55345807771”,未中奖的手续费为“0”,投注的损益金额为“5200390350”;第62-74页是朴善在指认的www.whadm.puzzko2.com网站从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的数据统计,每一列的统计内容分别是“充值的金额、转换的金额、剩余的金额、新加入的、投注的次数、投注的、中奖的金额、未中奖的手续费、投注的损益金额”,在第74页进行了汇总,结果是:充值的金额为“9888853000”,转换的金额为“8930148128”,剩余的金额为“958704872”,新加入的为“343”,投注的次数为“37035”,投注的金额为“25430639546”,中奖的金额为“23577644226”,未中奖的手续费为“0”,投注的损益金额为“1852995320”。(8)李泰炯指认材料,其中有指认赌博网站使用的电脑、指认“赌博网站汇款和取款的资料(李泰炯书写的内容翻译)”、使用李泰炯的ID进入www.conadm.rytt35.com网站和www.whadm.puzzko2.com网站统计的从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的赌博数据;赌博网站的银行网页。(9)闵真映指认犯罪场所及赌博网站管理页面的图片,每页均有其书写的内容和翻译。(10)尹仪哲指认的图片,主要内容是其组织网络赌博的电子证据,包括赌博网站的截图、对会员发送的告知、部分网站会员的名单。(11)宋旭柱指认的图片,主要内容是其组织网络赌博的电子证据,包括2014年12月3日当日的盘口、部分日期的会员投注情况。(12)朴英雄指认的图片,主要内容是注册会员的资料。其中在285页朴英雄进行了统计,“以上共573名会员在www.whadm.puzzk02.com注册投注。

7.长春市公安局预审处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卷宗第四册第183页记载的内容经翻译人员翻译,www.conadm.rytt35.com网站的会员人数是1230人。

8.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现金存款凭条证实,长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扣押朴善在的108 000元赃款已于2015年4月10日存入长春市财政局账户。

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证实,2014年12月3日,中国银行韩国元折算价为100韩元折合人民币0.5511元。

10.证人玄玉金(朴善在等人雇佣的保姆)证言,主要内容为:我给朴善在等人做饭、打扫卫生。我与石福顺以自己的名义为朴善在等人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租房。

11.证人马春梅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把保利罗兰香谷小区A2-6栋5单元409室租给了韩国人,委托房屋中介公司代理的,韩国人朴善在要求租住的房间必须有互联网,我去联通和电信公司开通了互联网宽带。日常交流由金青日负责翻译。

12.证人金青日证言,主要内容为:我租住在长春市保利罗兰香谷C2-3栋2单元304室,我认识在长春的韩国人朴善在、尹仪哲、李泰炯、全孝成、申炳叶、宋旭柱、朴英雄、宋永宽、宋正根和闵真映。我为朴善在等10名韩国人提供接送机场、日常翻译、租房等服务。

13.证人李圣花证言(系金青日女友) 证实,金青日在长春市经常接送韩国人往返长春龙嘉机场。

14.被告人朴善在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和宋永宽、闵真映、朴英雄、宋旭柱、尹仪哲、李泰炯、宋正根、申炳叶和全孝成在中国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我们都是韩国社长金京男雇的,我是负责人,他们都听我的,由金京男给我布置工作,我再布置给他们。金京男每月给我发400万韩币左右工资。我们进行网络赌博 有三个网站,分别是www.con.com;www.ce-jor.com;www.he-jor.com。我们通过登录www.whadm.puzzko2.com和www.conadm.rytt35.com这两个后台网站管理上述三个赌博网站。我的管理员账号是max2002,密码是ss1414。我们在长春市高新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租了两个房间,租房、办理宽带是金青日给办理的。一个房间负责人是我,另一个房间由宋正根负责。我的房间具体分工是宋永宽、闵真映负责投注和结算,尹仪哲、李泰炯、全孝成和我负责把各个体育赛事公布到网站上,并且参照BWIN博彩公司的赔率设置盘口。另一个房间宋正根和申炳叶负责公布体育赛事和盘口,朴英雄和宋旭柱负责结算。网站的运营模式是假如有一个韩国人浏览我们管理的赌博网站,看到了网站上公布的体育比赛赛事的信息以及盘口的信息,他打算投注,于是他先注册一个账号成为会员,然后按照我们网站的介绍把钱存入我们指定的账户内,这个时候我们在后台把他存入的钱转换成投注筹码,会员就可以用这些筹码进行投注,如果他赢了,我们就给他奖励筹码,如果输了,我们就扣除他的筹码,也就是扣除了他的钱。一年来,网站25 430 639 546韩元(大概合人民币1亿5千万元),网站www.conadm.rytt35.com下注总金额是60 546 198 121韩元(大概折合人民币3亿6千万元)。实际上下注的钱数要比网站上统计的少一些,因为我们会根据会员的级别赠送一些游戏币。www.conadm.rytt35.com盈利3 091 966 981韩元(大概折合人民币1800万元),另一个www.whadm.puzzk02.com盈利 958 704 872韩元(大概折合人民币近600万元),一年内盈利2400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应该都在韩国的金京男控制着。www.whadm.puzzk02.com大约有500多会员,www.conadm.rytt35.com的会员数量我没有统计。我没有对金青日说过我们从事的是赌博网站。从我卡中扣押的108 000元人民币都是我们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活动的钱款。

15.被告人宋正根供述,主要内容为:2009年我在韩国首尔一个台球厅认识了金京男,他说让我来中国操作一个赌博网站,我就来了,我是和申炳叶、尹仪哲一起来的。我们后台管理网站是www.whadm.puzzko2.com,会员投注网站有www.con.com;www.ce-jor.com;www.he-jor.com。会员把钱转到我们指定的账号,我们把钱转换成筹码,会员用筹码进行赌博,我们根据会员玩的时间长短和投注金额分成1-5级,网站投注全是韩币。我是409房间的管理人,我登录赌博网站后台(账号sevas81,密码ss1027)管理,我负责把比赛的赛事添加到赌博网站中,让会员进行投注。我们在互联网通过做广告进行招募会员,现在会员的数量大概500人,会员的级别和账号都在管理网站的后台可以看到。409房间宋旭柱和朴英雄负责结算,申炳叶负责将赛事传到赌博网站上。我们十个人中朴善在是总负责人,他直接跟金京男联系,再通知我们。我每个月的工资随赌博的收益上下浮动,每个月收入大概是三四百万韩币。赌博网站的盈利情况我不清楚,我们领工资,不参与分红。

16.被告人宋永宽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保利罗兰香谷C2-6-2门301室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我做这个是为了挣钱,韩国方面是金京男负责,长春这里由朴善在负责。我们一共十个人,有朴善在、宋正根、尹仪哲、全孝成、闵真映、申炳叶、朴英雄、李泰炯、宋旭柱和我。我知道两个赌博网站,一个是www.con.com,另一个是www.whadm.puzzko2.com。在保利罗兰香谷301室分别是朴善在、李泰炯、全孝成、闵真映、尹仪哲和我,朴善在是负责人。在A2-6栋409房间有宋正根、申炳叶、宋旭柱和朴英雄四个人,工作性质和我们一样,由宋正根负责。尹仪哲、李泰炯、申炳叶和宋正根负责赌博球赛信息的录入,录入赔率等信息。宋旭柱、朴英雄、闵真映和我负责资金结算。赌博网站是面对韩国人的,会员分1-5级,5级为最高。我是管理员,就是在网站后台工作的人,为会员提供服务。我的账号是dudrhks16,密码是asdf848。会员充值韩元兑换投注点数,使用点数投注,主要是投注体育赛事,产生输赢后进行结算。我们不参与利润分成,我们领取工资,金京男每月给我200万韩币左右工资。我是通过全孝成介绍认识的金京男,介绍到这里来的,来之前知道是来做网络赌博的。

17.被告人全孝成供述,主要内容为:我是在韩国认识的金京男,他先是组织我们在吉林市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后来将朴善在派来做我们的负责人,我们在长春市高新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B1-6-1门301室开设赌博网站组织网络赌博,有我、宋旭柱、朴英雄、宋永宽、闵真映、申炳叶、宋正根、李泰炯、朴善在、尹仪哲十个人。我的薪水是每月400万韩币。我介绍了闵真映、宋永宽、朴英雄三个人来为金京男工作。我的工作就是参照欧洲和美国的博彩网站的赛事公布和盘口赔率,在我们的网站上设置相同的体育比赛赛事和盘口赔率。尹仪哲跟我的工作是相同的,李泰炯主要是发布比赛结果的,闵真映和宋永宽的工作是一样的,他俩是确定会员有没有把钱存入到我们指定的银行账户,再给会员的ID存入相应的游戏币。朴善在是管理整体的。我通过登录www.conadm.rytt35.com后台管理网站,在www.con.com网站上发布体育比赛的消息,设置盘口赔率。我的ID是hyosung35,密码是as1234。我不知道具体的会员数,大概在300-400名会员。

18.被告人李泰炯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和朴善在、宋永宽、闵真映、宋正根、宋旭柱、朴英雄、尹仪哲、申炳叶、全孝成在中国从事网络赌博。我们的社长是金京男,在长春的组长是朴善在。金京男通过网上银行给我发薪水,平均每个月是250万元韩币。我的工作是发布体育比赛的结果,还有就是确认会员是不是把钱投注到我们网站上来。我管理的赌博网站后台管理网站域名是www.whadm.puzzko2.com。这个网站对应的投注网站域名是www.con.com、www.ce-jor.com、www.he-jor.com的其中一个。我登录赌博网站后台的账号iceico,密码A0000。我主要是发布比赛结果的,尹仪哲跟全孝成是之前发布体育比赛的消息和公布盘口,闵真映和宋永宽的工作是确认投注的钱有没有及时到账,朴善在管理整体。我不清楚具体招募了多少会员。

19.被告人尹仪哲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和朴善在、宋永宽、闵真映、宋正根、宋旭柱、朴英雄、李泰炯、申炳叶、全孝成在中国从事网络赌博。我是为了赚钱才做这个的,我给金京男社长工作。2012年2月来到长春,我和李泰炯、宋永宽、闵真映、朴善在、全孝成在保利罗兰香谷301房间从事网络赌博,朴善在是负责人。其他人在409房间,也做同样的工作,宋正根负责。我的工作是更新消息,把体育比赛赛事消息和结果发布到我们的网站上,并且把盘口发布到赌博网站上。我管理的赌博网站后台域名是:www.conadm.rytt35.com,对应的投注网站是www.con.com。我账号是sevas,后面还有两个数字记不住了,密码ss1212。我跟全孝成工作是相同的,闵真映和宋永宽是确认投注的钱是否及时到账,李泰炯是发布比赛结果。赌博网站大约有1000多人,平时活跃的有300多人。

20.被告人申炳叶供述,主要内容为:我们在长春市保利罗兰香谷A2-6栋5单元409室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我做这个是为了挣钱,韩国方面是金京男负责,长春由朴善在负责。在保利罗兰香谷409室有我、宋正根、朴英雄和宋旭柱4个人,朴英雄和宋旭柱负责看比赛结果和资金结算,宋正根和我负责公布比赛信息和添加、修改比赛结果,这个房间由宋正根负责。在B1-6栋1单元301室有5个人,分别是朴善在、尹仪哲、李泰炯、宋永宽、闵真映,由朴善在负责。网站是面对韩国人的,会员都是韩国人,会员分1-5级,5级为最高,我是管理员。会员充值韩元兑换投注点数,使用点数投注,主要是投注体育赛事,产生输赢后进行资金结算。当时公安机关在我电脑截图,显示会员人数1230个。我们不参与利润分成,我们领取工资,我回韩国的时候找金京男领取,我每月工资是300-400万元韩币。我使用的账号是96jsmn,密码是ss1212。

21.被告人闵真映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和朴善在、宋正根、尹仪哲、全孝成、宋永宽、申炳叶、朴英雄、李泰炯、宋旭柱在中国从事网络赌博。我做这个是为了挣钱,韩国方面是金京男负责,长春这里由朴善在负责。我登录www.conadm.rytt35.com后台管理网站,管理www.ce-jor.com网站和www.he-jor.com网站的会员投注。在保利罗兰香谷301室住的分别是朴善在、李泰炯、全孝成、宋永宽、尹仪哲和我,由朴善在负责。在A2-6栋409室有宋正根、申炳叶、宋旭柱和朴英雄4个人,工作性质跟我们房间一样,宋正根负责。尹仪哲、李泰炯、申炳叶、宋正根和全孝成负责赌博球赛信息的录入、录入赔率等信息。宋旭柱、朴英雄、宋永宽和我负责资金结算。网站是面对韩国人的,会员分等级,6级为最高。我是在网站后台工作的人,主要负责资金结算。会员充值韩元兑换投注点数,使用点数投注,主要是投注体育赛事,产生输赢后进行资金结算。会员应该有几百人,网站盈利情况说不太清楚。我们不参与利润分成,我们领取工资,我每月拿250万元左右韩币,我的管理员账号wisdud12,密码ipssip。我是通过全孝成介绍来的,来之前知道是来这操作网络赌博的。

22.被告人朴英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保利罗兰香谷A2-6栋5单元409室从事了网络赌博活动,我做这个是为了挣钱,韩国方面是金京男负责,长春这里由朴善在负责。有4个网络赌博网站,域名分别为:www.con.com;www.ce-jor.com;www.he-jor.com; www.whadm.puzzko2.com;网站都是韩国网站。我和全孝成是朋友,我是他介绍来为金京男工作的。金京男每个月给我230万元的薪水。我和宋正根、宋旭柱、申炳叶住在保利罗兰小区A2-6栋5单元409室,我管理的赌博网站后台域名是:www.conadm.rytt35.com。我通过后台管理网站确认会员投注的金额有没有入账,还有就是体育比赛之后,把比分及时公布出去。赌博网站域名可能是www.ce-jor.com;www.he-jor.com。我登录赌博网站后台的账号dudrhks16,密码asdf848。我跟宋旭柱的工作是相同的,宋正根和申炳叶负责发布体育比赛消息,公布盘口,宋正根还是管理者。宋永宽的工作跟宋旭柱是相同的,总负责人是朴善在。公安机关抓获我时,从www.whadm.puzzko2.com网站截屏有573名会员注册投注。

23.被告人宋旭柱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和朴善在、宋永宽、闵真映、宋正根、朴英雄、尹仪哲、李泰炯、申炳叶、全孝成在中国从事网络赌博。金青日主要是负责接送机场,当翻译,聘保姆,给保姆开工资。我为金京男工作,金京男每个月给我300万元-350万元韩元的薪水。我和宋正根、朴英雄、申炳叶住在保利罗兰小区在A2-6栋5单元409室。赌博网站域名是www.con.com;www.ce-jor.com;www.he-jor.com;后台管理网站域名是www.whadm.puzzko2.com。我的用户名是ikookpim,密码ss1212。我跟朴英雄工作是相同的,负责看比赛结果和资金结算,宋正根和申炳叶负责发布体育比赛消息,公布盘口。宋正根是组长。我们从事的赌博网站会员级别分1-5级。主要是利用网络对足球、篮球、棒球、排球等球类比赛赌球,产生输赢后再进行资金结算,币种是韩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人对指控中赌博网站的参赌人数和赌资数额有异议,认为其中有虚拟的会员。经查,认定赌博网站参赌人数和赌资数额的证据有经各被告人指认的网站截图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证实,足资认定,该异议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正根、李泰炯对其供述中提到的赌博网站负责人是朴善在有异议,认为不属实。经查,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均供认朴善在系各被告人在中国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的负责人,朴善在本人亦供认,故该异议不予采纳。其他证据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无异议,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参赌人数和赌资数额不准确,赌博网站中有虚拟的参赌人员账号,应当扣除相应的人数和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各被告人对网站截图的指认记录、各被告人供述、长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对赌博网站截图所做的说明,能够证实两个赌博后台管理网站www.whadm.puzzko2.com、www.conadm.rytt35.com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间累计接受投注韩元 34 871 168 000元,折合人民币192 175 006.85元,注册参赌人员总计为1803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本案中,各被告人对其辩称的有虚拟参赌人员账号的情形无法进行有效辨别,公诉机关亦称各被告人所说的虚拟参赌人员无法查实,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应按照会员账号认定参赌人数,并据此计算赌资数额。故以上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朴善在及辩护人提出“朴善在不是各被告人在中国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的负责人,不应对赌博团伙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均供认朴善在系各被告人在中国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的负责人,朴善在本人亦供认其安排其他各被告人实施具体的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其对在庭审中称自己不是负责人的辩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依法不予采信。朴善在与其他各被告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应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全孝成的辩护人提出“全孝成属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全孝成受雇于韩国人金京男,在金京男的指挥下到中国通过赌博网站实施具体的公布比赛信息、修改盘口等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朴善在、全孝成的辩护人提出“朴善在、全孝成的犯罪行为对中国社会危害较小,建议对朴善在、全孝成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辩护意见。经查,朴善在、全孝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中国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的理由。本案中,朴善在系各被告人在长春市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负责人,全孝成在朴善在的安排下实施具体的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朴善在不应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对全孝成可独立适用驱逐出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善在、宋正根、宋永宽、全孝成、李泰炯、尹仪哲、申炳叶、闵真映、朴英雄、宋旭柱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均受雇于韩国人金京男,在金京男的指挥下到中国通过赌博网站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通过赌博网站实施具体的公布比赛信息、修改盘口、资金结算等犯罪行为,金京南给各被告人发放工资,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朴善在系各被告人在长春市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负责人,其负责安排其他被告人实施具体的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在各被告人租住的两个住处(犯罪地)中,宋正根作为其中一个住处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其他各被告人在朴善在的安排下实施具体的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朴善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正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永宽犯开设赌场罪,驱逐出境。

四、被告人全孝成犯开设赌场罪,驱逐出境。

五、被告人李泰炯犯开设赌场罪,驱逐出境。

六、被告人尹仪哲犯开设赌场罪,驱逐出境。

七、被告人申炳叶犯开设赌场罪,驱逐出境。

八、被告人闵真映犯开设赌场罪,驱逐出境。

九、被告人朴英雄犯开设赌场罪,驱逐出境。

十、被告人宋旭柱犯开设赌场罪,驱逐出境。

十一、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十万零八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U盘、U盾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芶穗宁

代理审判员  何 福

人民陪审员  孙冰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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