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1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延边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23时50分许,酒后驾驶吉HZ****的“长安铃木”牌小型轿车,在延吉市朝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盛世金柜前处时被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端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穆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19l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端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汪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破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穆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穆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吉男